(網經社訊)摘要:近日,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律師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涉及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和服務,平臺應當知道有經營者有侵權行為,卻不作為的,適用第一款承擔連帶責任。“平臺是否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是其是否承擔連帶責 任的關鍵,與商品和服務的類別無關。” 也就是說,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和健康的產品服務,即便平臺能夠提供其主體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若不能盡到資質的審查,仍然需要承擔責任,但只是一種補充責任。
以下為報道全文:《《電子商務法》落地,為電商平臺劃出安全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今后,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可以更好調整消費者與電商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平臺責任的認定
近些年,伴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花樣也在不斷翻新。電商經營者未盡到保障義務,未審核平臺內經營者資質導致消費者受損的情況多次出現,假貨問題導致消費者受損的比比皆是。
《電子商務法》中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此,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方超強認為, 涉及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和服務,平臺應當知道有經營者有侵權行為,卻不作為的,適用第一款承擔連帶責任。“平臺是否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是其是否承擔連帶責 任的關鍵,與商品和服務的類別無關。” 也就是說,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和健康的產品服務,即便平臺能夠提供其主體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若不能盡到資質的審查,仍然需要承擔責任,但只是一種補充責 任。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認為 ,本條款體現了對當下電商亂象的整治態度。“條款無疑會引起平臺的一系列改革操作,完善內部審核制度、信息報批制度,以及技術方面的痕跡管理等,都將也應當趨于完善。”董毅智表示。
罰款數額上限提高
《電 子商務法》中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 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 款。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旻認 為,提高了對電商平臺經營者的罰款限額。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罰款上限由20萬改為50萬,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 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罰款上限由50萬改為200萬。這一修改將有助于電商平臺經營者改進自己的管理體制,更好地維護和促進競爭。
董毅智認為,罰款數額有所提高,可能使電商在對待平臺內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方面出臺相對嚴厲的措施,電商也需要表達與政策相一致的態度,不排除會通過對經營者的管理表現出來。
加強對商家的監管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認為,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平臺在運營中,應當著重從如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管,一是對平臺經營者的真實身份、地址、行政許可等事項要進行核驗和登記, 同時“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避免“查無此人”,否則即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平臺類電商應當展開品類區分,針對可能關系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 品或者服務,特別是食品藥品類以及電器安全類,應當對商品和服務進行重點監控,盡到及時采取下架刪除等必要措施、及時通過網站公告預警或改進APP類產品 安全優化設計等良好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不良后果發生。
李旻認為,電子商務法生效后,對電子商務平臺的商戶準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商戶提 供的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可能帶去危險的,則電子商務平臺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行政與民事風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平 臺這一渠道與商戶達成各類合作,電子商務法的出臺標志著電子商務平臺從原先的自由生長逐漸過渡演化為合法合規治理 。(來源:《工人日報》 文/子燁)